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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乡低保逐步并轨 低保对象可凭社保卡养老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9日

        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将建立全省低保对象核定指导制度,同时城乡低保工作将逐步与社保、医保等工作并轨,逐步实现社保卡覆盖低保群体,低保对象凭社保卡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每年4月底公布
《通知》明确,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为广州、深圳,第二类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第三类为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第四类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以及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自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各地根据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制订。
《通知》特别指出,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于每年4月底公布,7月1日起执行。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颁布的1个月内制订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应保未保或全省通报批评
《通知》指出,对低保对象人数占当地人口的比例达不到省指导指标、出现应保未保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此,我省将出台全省低保对象核定办法。
此外,各地要整合社会保障资源,逐步实现低保管理方式与社保等其他管理方式并轨。城乡低保工作要主动与社保、医保等工作做好衔接,逐步实现社保卡覆盖低保群体,低保对象凭社保卡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保对象可享受的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并凭社保卡领取低保补助
成立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机构
《通知》要求,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核对机构,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通知》透露,我省各地将建立低保工作年度审计、监察暗访、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低保监督管理机制,将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意见出台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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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给省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价结果。
该意见明确,所谓“省财政经营性资金”,是指在基本公共服务和行政运行领域之外,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
其实施范围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第二类是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第三类是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配套中央项目资金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等。
意见明确,省财政安排用于基础课题研究、困难企业补助、公益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补助等资金原则上可不实施股权投资管理。